为了破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票否决”的问题,市住建、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对我市2013年印发、2015年修订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增设电梯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这一最新版“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将于3月20日起实施。新规有哪些亮点?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实施条件更明晰 加装电梯须“双2/3业主表决、双3/4业主同意”
据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实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以来,全市共申报增设电梯531部,其中471部已投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之间意见不统一导致加装电梯审批“搁浅”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新版《指导意见》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也就是说,加装电梯必须获得‘双2/3业主表决、双3/4业主同意’。”该负责人说,举个例子,某楼栋共有12户业主,大小户型的面积不同,如果该楼栋要加装电梯,就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2/3的业主(即8户及以上)来参加表决,而且来参加表决的人中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3/4的业主(即6户及以上)同意,才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指导意见》还明确,增设电梯项目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资金筹措方面,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是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下转第二版)
新规适用范围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
◆不适用: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记者 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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