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案有了新进展。就在昨日(12日),山西清徐农商行表示,相关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该行办理储蓄流程是合法合规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太原的丁女士多次向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西清徐农商行”)职员王某某转账共计1200万元,王某某伪造了假银行存款凭证,私自挪用这笔钱偿还个人债务。王某某被判无期,而丁女士将山西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法院却判决丁女士承担80%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王某某与原告丁女士还存在着亲戚关系。
截止发稿,该案相关新闻仍处于持续发酵状态,微博上关于#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新闻词条已经达到1.8亿阅读,多家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并予以公开报道。
图源:微博截图
1月12日下午,此案有了新发展。山西清徐农商行官方回应: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八成的报道与事实不符,该行办理储蓄流程是合法合规的。该行新闻发言人发布了一则视频声明表示,结合山西高院出具的王某某刑事判决,可以确认相关媒体关于丁女士所谓存款被违规转走的报道严重失实。
发言人表示,其一,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像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其二,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此时王某某的身份是该行的正常客户,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
目前一二审判决未在官方公开公布全文,有媒体记者在采访中获得此案相关判决,21世纪经济报道希望就具体判决内容采访该行,多次拨打银行官方电话,官方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法院判决储户担责八成,
银行仅担责二成究竟为何?
在一些社交平台中,很多网友对此案议论纷纷,部分律师、银行业内也表示对此案持续及高度关注。一些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案中如果储户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在此,简单回顾下此案发生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根据媒体拿到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涉案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8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8000万人民币。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有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洋对于银行的担责范围,表示主要存在三种可讨论的情况。首先,最主要的是确定银行是否与储户建立储蓄关系。
“比如有犯罪分子装作银行职员直接在银行VIP室和储户商谈,利用伪造或变造的存单从储户手中骗取存款。”徐洋律师介绍到,大部分银行的VIP室实际是公共区域,储户因误信而将存款交予对方的,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储户双方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储蓄关系,“法院需要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财产损失是否为完全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诈骗行为的后果,银行对此有没有过错。”
其次,如果银行与储户已经建立储蓄关系,而存款丢失的,法院将判断存款损失是银行流程错误还是储户个人行为导致的问题。他指出,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徐洋律师介绍到,特别是在公司存单的公章核验环节,若经法院鉴定存单和取款申请等手续上公章不一致,这将构成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明显过错;若存在银行人员和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致使存款损失,银行也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律师强调,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这类纠纷中不确定的担责风险,会倒逼银行加强自身业务管理。”
徐洋律师表示,农商行吸储意愿强烈,但在市场竞争中相比于其他股份制银行或国有银行存在一定技术或规模劣势,所以在面对大额储户时,更容易让步,从而出现储蓄或核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与此同时,农商行存在以储蓄业务额度决定职员工资、职位的典型问题。职员为了个人利益,很可能做一些手脚,同时利用系统管理不规范盖上银行公章,把个人行为上升为银行行为,给银行带来责任和风险。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徐洋律师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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