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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完善我市燃气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近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和其他类经营。其他类经营包括CNG区域管道经营、LNG区域管道经营等。
谈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市城市管理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是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其次是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燃气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并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同时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该办法还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标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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