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中医药学是中华文明的瑰宝,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医药彰显特色优势。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创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天津法院共审理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27件,涉及众多知名中医药企业。本次出台的纪要明确了专利侵权判断规则。中医药侵权判断不同于化学药品,纪要特别明确了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药味替换、药味增减、剂量加减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规则。比如,将人参换成西洋参,将金银花换成山银花,是否构成侵权。或者在专利的基础上,加入一味甘草等中性却又没有实质作用的草药,或者将药方中每种药的剂量比例进行加减,这些情况是否构成侵权,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明确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范围十分广泛,除了药材、药方之外,还包含大量的药材炮制工艺、特色诊疗方法等内容,如京帮、川帮炮制工艺,针灸、拔罐、号脉等诊疗方法。这些经验、技巧在实践中往往以师徒相授的方式进行传承,目前只能归入中医药传统知识。除了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构建惠利分享机制等制度外,纪要还通过保护传承人制度、竞业禁止协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三个方面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此外,鼓励中医药的二次创新。中医药处方、制备工艺、诊疗方法大都源自古代中医药学,中医药的现代化往往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纪要规定了在原有医药技术信息基础上形成的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二次创新也应得到保护。通过这两种方式鼓励中医药的二次创新。(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