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新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

时间 : 2022-12-21 09:44:02 来源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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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市人社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如何界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解散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该用人单位原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企业注册、登记地如何确定?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场所,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案件应如何处理?此情形下,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本通知实施后,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标签: 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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