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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自6月1日起施行高温津贴制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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