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世界电信日。记者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力度,为网络通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自2020年至今,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56件,关联信息网络犯罪数额近5亿元。法官提醒公众,谨慎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杜绝为信息网络犯罪“输血供粮”,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一
兼职群里卖卡获刑九个月
在一起案件中,冯某某加入一兼职QQ群,得知可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获利,便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及U盾。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冯某某仍将上述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在QQ兼职群中认识的男子。后冯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致使44万余元网络诈骗所得赃款流入该账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是因非法交易“两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实施网络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逃避打击、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往往采用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转移赃款的犯罪手段。将银行卡、手机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看似是低风险、来钱快的“生意”,实则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代价。
案例二
售卖对公账户帮助他人犯罪
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高,频繁转账不易被银行风控部门或反洗钱系统察觉,且更容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因此成为犯罪分子更加青睐的高级“犯罪工具”。在一起案例中,沈某为牟利,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指使邓某等人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申请对公账户,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售邓某等人办理的对公账户及配套的结算卡、网银U盾、绑定手机卡、公司公章等物品。后上述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总计高达1200余万元,其中120余万元已被查实系诈骗犯罪所得。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是通过售卖对公账户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官在此提醒,买卖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企业经营者应妥善管理对公账户,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出现废弃不用的账户时,应当及时办理销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对于宣称能“挣快钱”的兼职工作,比如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等与“两卡”相关的兼职,以及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的兼职等,要加倍小心。此外,对于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应谨慎使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绑定账号,不随意转账汇款。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96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标签: 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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